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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

1999-01-20 来源:光明日报 张 翼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月19日电当社会上风传某时、某地将发生几级地震时,我们该不该相信?一场地震发生后,谁能告诉我们会不会有余震,余震会是几级?这些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今天在国务院法制办、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了回答。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说,依据刚刚发布施行的《地震预报管理条例》和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》,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,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,紧急情况下,市、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,震后趋势预测由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机构经过会商后负责发布。

据中国地震局局长陈章立介绍,以前由于对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、程序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不够完善,无法对地震预报进行全面的管理,导致对社会上出现的影响社会秩序的地震传闻制止不力。当前我国仍处于地震活跃期,人们对有关地震的消息十分敏感,《地震预报管理条例》根据我国在地震预报领域取得的进展,考虑了地震预报的探索性、社会性、严肃性,从加强地震预报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,完善了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程序,建立了地震预报意见评审制度,明确了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。

中国地震局副局长汤泉说,我国《地震法》鼓励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地震预测,但预测与预报不同,预测是一种科学研究行为,任何人得出有关地震的预测结果,应向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和机构报告,地震部门将通过会商,科学分析,决定是否形成地震预报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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